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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得:

Freedom between people.png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1791)。「that this nation, under God, shall have a new birth of freedom」-林肯的蓋茲堡演說(1863)。「Freedom of speech and expression; freedom of every person to worship God in his own way; freedom from want ; freedom from fear. 」-富蘭克林 D. 羅斯福總統(1941)。自由的內容與範圍經過兩百年來的演繹,暫不論自由在實際中境況如何,對於自由的口號或是名句,知識分子都已經是朗朗上口。

我必須坦承,麥可·摩爾的演出讓我非常反感。可·摩爾把自己塑造成正義超人般,爭取善良民眾的權益,打擊世間不公不義的魔鬼-財團K-Mart低頭認錯配合,查爾斯.赫斯頓抱頭鼠竄。

我反思著影片,尤其在可·摩爾於未經查爾斯.赫斯頓同意下,在他的庭院放上6歲受害女孩子的照片,這也不正是麥可·摩爾透過媒體利用大眾對freedom from fear(對槍枝的fear就如該片,是否也是被操縱出來的呢?)渴望的力量,以及自己的freedom of speech and expression,去侵犯同樣法律授予查爾斯.赫斯頓的自由嗎?

該片認為是因為美國的歷史與文化塑造出美國人民以暴力方式來捍衛freedom from fear的自由。但是槍枝僅是暴力工具之一,工具並不是解決問題的核心,而是使用工具人的知、情、意、行與自我控制的能力;個人感受的fear與群體感受的fear,群體中個體感受的fear跟群體中領導層級感受的fear,在當事者的接觸上、感知上、詮釋上、優先順序上、決策面上是否又會相同呢?又或者雖然不同但可以引發一致的行為呢?經濟學上的亞羅不可能定理(Arrow's impossibility theorem)似乎已經說明了這結果。

 

()問題:

     現行社會對特定人的自由侷限,是在行為發生確定造成不良影響,且與該人行為證明存在因果後,經過一定程序與時間的歷程後才進行限制。這種對自由所有權利的default allow(人人生而自由),當少數人就某些自由權利犯下不可彌補的傷害後,再將該等權利一律拒絕是否是好的選擇呢?是否可能針對每個個體享有自由(freedom)的內容與範圍,根據每個個體的特質、知識、技能與態度,以及當下知、情、意、行,而隨時隨地的量身定做(Tailor-Made),讓自由權利也能「適性」、「適所」呢?

 

--曹明哲 2018/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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